我想咨询关于劳动法这一方面的。我是在11月28号入职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玉龙园幼儿园。在12月月底园长跟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在1月7-8号左右我提交了书面和口头的离职申请。后面我不舒服有几次请假去医院。不舒服,有一次请假没有接到园长的电话,园长让我下午回来,我后面才看到就下午回园了。在18号我也提前发了信息跟园长请假。园长就说让我不用来上班了。我问园长需不需要回来交接,园长就说不需要了。本来让我做到月底。这样突发情况,我又要晚上过广州考试,就没有搬出宿舍。这边园长就说我18号未及时搬去宿舍。要我支付相应的租金。我12月份和1月份工资未发。这种情况我可以告她那?还有园长也不需要写解除劳动合同。
18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您在入职时已经与园长签署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在此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园长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您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并且要求其承担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 另外,如果园长拒绝支付您的工资或其他相关费用,您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任何诉讼前,建议先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证明您的主张。 同时,对于您提到的“园长不让我搬出宿舍”和“园长说不需要来交接”的情况,您可以尝试与园长沟通解决,或者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但无论如何,都应当确保自己在工作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待遇,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权益。 最后,再次强调,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