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事业单位做零时工24年,在这期间只签订了一份合同,什么保险也没有买过,从48岁一直做到了72岁,现在单位口头说叫我不要去上班了,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我能有什么补偿吗?
2025-02-25 11: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第4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因此,您有权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同时,您还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可以申请年假。您可以向单位主张这些权利,并且如果单位拒绝支付,您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