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个商厦百货的一个营业员,工作了16年,今年6月份商厦一个柜台撤柜,老板找我们谈话,就是有两个方案,1继续留下来安排其他岗位,因为一直做珠宝,所以他要安排到家电上觉得不适应所以没有同意留下来,2就是公司赔偿两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回家,当时我们柜台4个人觉得做珠宝很多年突然换到其他品牌上工作放弃了,选择商厦给的第二方案,当时签过一份协议,商厦拟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拿了2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回家了,但是商厦过了三个月老板把这个商厦转租给其他老板,里面的那些员工也是协商回家,他们这次是老板赔偿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是去年一年的评均工资,但是这里就相差3个月,里面钱相差太大,我们觉得不公平
2025-12-06 21:23尊敬的客户。 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劳动关系中的合同解除和补偿金支付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您的合同已经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自动解除”,并且商厦也按照合同规定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商厦将整个商场的运营权转让给了其他老板,这可能影响到了您的权益。 针对您的情况,建议您首先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反映问题,寻求帮助和支持。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处理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果您有更详细的问题,欢迎随时咨询。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