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个工地,工伤保险与安责险都买了。由于工期紧张人手不够,工地上的负责人叫人工喊小工,但小工喊的某某是位去年车祸受伤过,腿上的钢筋至今未取,且年满61周岁,上班第一天2个小时不到就从高空坠落,出事后那位小工就消失不见了。这位小工明知他有重伤还介绍来我工地,当事人与介绍人有没有责任。现已出院但工伤保险不予赔付(原因是超过60岁了),当事人是位退休人员有医保但医保说是意外保险也不予以赔付,我们在他住院期间请了24小时工作的陪护,所有费用都是我们承担的,后期的误工费营养费等我们是否需要赔付,当事人与介绍人应承担多少
21天前关于您的问题,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患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无论小工是否有残疾或者伤害,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下,均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在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其医疗和康复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您作为雇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相关费用。 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小工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小工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则可能不适用上述法规。具体情况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最后,对于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如果您认为这些费用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并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您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