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社区居委会委员,于2018年11月15日年满五十周岁,社区居委会上级部门以年满五十岁为由解聘我,由于本人缴纳个体养老保险并未领取退休养老金,还以我工作未满十年不享受任何补偿,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社区居委会委员每三年选举一届,我还有一年到届被解聘合法吗?我该怎么主张我的权利?
8小时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并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在您所在的社区委员会中担任委员职务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非正式职工或公务员。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待遇应与在职员工相同。因此,即使您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应享有与在职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您的工作年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您的工作年限不足十年,那么您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谈判解决。您可以与所在单位进行协商,尝试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申请调解。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提起诉讼。若调解不成,您也可以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您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限于一般性指导,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差异、法律法规变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行动前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