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2月26号入职。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25日。试用期为2月26日至8月24日。试用期间因为我身体不适及工作表现。根据劳动法39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决定8月25终止劳动合同。合理吗
19天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但是,如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您在试用期内因身体不适和工作表现良好,这属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除非存在其他法定理由,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否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您与公司沟通清楚,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