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11月20日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后一直没有再签书面合同至今,只有review工资的offer--最后一次是16年7月1日收到,如果本月19日下午公司告知我不再续签合同是否可认定公司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北京,有必需赔偿N+1的法律么?我可以主张6个月合同规定工资*2倍+1个月工资么?工资是按合同规定而非实际工作被扣后的数计算么?感谢!
2026-01-14 03:11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然而,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在任何时间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或通知您不再续签合同。 关于您提出的赔偿请求,由于没有明确指出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否有过迟到或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您是否有权获得额外补偿。此外,即使您认为公司违法解雇了您,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您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至于工资支付方式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您对公司的工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最后,您可以考虑聘请一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您处理此事,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