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入职,2018年11.9日公司解散离职,未支付赔偿金。 同时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合同约定当月工资次月20号结清。实际一部分工资在次月25号收到,另一部分工资拖到了下个月的5号。并通过沟通了解到10月份工资会继续进行所谓的“分期付款”的方式结算。 同时本人试用期9.6到10.6中9月份计算工资方式与国家工资计算公式不符,并且公司拒不支付加班费用。
2026-01-04 20: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公司在9月6日至11月9日期间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你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你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被安排工作,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因此,公司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建议你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日后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