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号被领导一条微信莫须有的理由开除我,理由是工作态度不好,并不是,在工作上我兢兢业业,对他恭恭敬敬,当时他不把我工资一次性付清,6月20号是合同规定的发工资日子,直到今天他也一分钱没有给我,第一他违反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开除我没有提前通知我,给我乱扣罪名,工作态度不好,而他并没有在平时工作中书面或者口头警告。第二不按合同规定发工资,这两点他是否要对我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2024-11-02 15:04首先,您需要了解的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您的雇主未按时发放工资,您可以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如果您的雇主在试用期内并未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是正当合理的。 至于“工作态度不好”的指控,这可能涉及到对您的行为或表现进行评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保留与同事交流的工作记录、绩效评估等证据,以备将来仲裁时使用。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尽快寻求法律帮助,如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相关事宜。同时,也应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