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还在合同期内,在公司干了两年多,现已公司谈的赔偿是公司支付两个半月工资,但是我觉得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该支付一个月工资,在公司还有212个小时加班时间,公司按规章制度让我调休,我要折算成钱,公司不答应,我想咨询下,公司的规则制度是否违法,用我的调休时间算成提前通知不给钱是否违法
2024-12-05 12:44您好!关于您所提及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劳动者进行工作变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您终止合同,且未按照规定提供经济补偿金,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至于您提到的调休时间折算为提前通知不给钱的问题,这在理论上并不违法,因为按照现行法规,只有在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公司才有可能要求员工调休或安排其他工作来弥补缺勤。然而,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公司以任何理由拒绝给您调休或者折算成额外的工资,那么这可能会被视为侵犯员工权益的行为。 因此,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并与公司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请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和证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