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17年7月1日有个可以补缴社保的文件政策。我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与原单位存在13年的劳动关系(1986-1999)。可社保稽核科的只认96-99年的可以补缴社保,86_95稽核科不算我的这10年工龄,原因不是通过劳动局招工去的。请问这是否合理?不合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这10年。谢谢
27天前尊敬的用户, 首先,感谢您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和问题。根据您的描述,似乎您在寻求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益保障。如果您确实在过去十年内没有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那么这可能意味着您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 然而,请注意,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且可能会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因此,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此外,如果有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帮助和支持。 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合作,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您的名字] [您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