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从进公司开始,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合同,然后第二份合同续签了三年,也就是第一份合同从2012年9月到2013年9月,第二份合同2013年9月到2016年9月,,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订续约合同,直到现在,在此期间双方都未主动提及签合同事宜,到现在,我口头辞职,领导批准,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损失吗?
15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未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请求,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培训费用、工作年限补偿等。具体数额需要根据您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公司是否给您提供过相关培训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