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派遣单位的合同是2016年1月31日到期,到期后单位不再和我续约,16年2月份收到的终止劳动合同书但当时我正在孕期,所以单位将合同延期一年至2017年3月18日,因为3月18日是我的预产期,没想到的是我真正生产在2016年3月23日,哺乳期结束应该在2017年3月23日。请问单位是否是属于在哺乳期内炒人?谢谢
2024-09-02 08:29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合同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但在该日期之后,派遣单位未与您续签合同,并且在2016年2月向您发送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虽然这表明您在合同到期后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然而,在您提出怀孕并进入产假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同意将您的劳动合同延长至2017年3月18日,以确保您能够继续享受产假期间的待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派遣单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在您的工作期限内(即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派遣单位确实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服务来帮助您履行产假义务。 此外,考虑到您在2016年3月23日才开始哺乳,这意味着您的哺乳期是在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之间。在此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如果派遣单位按照上述协议为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那么派遣单位不会被认为是在“哺乳期”时炒人。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