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2015年5月以前周未两天加班是按正常班双倍支付加班费,5月以后就以综合工时计算工资为由改为1.5倍支付加班费,因为员工的反对答应剩余的0.5倍年底一次性补发,请问公司这种做法违法吗
2025-09-05 09:05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如果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并且没有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则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争议,并保留证据材料以备日后维权之用。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