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药店上班6年,合同中的岗位是审方员,后来领导要求我兼做营业员和收营员。我做不到,主动辞职了。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我能不能获得劳动赔偿?
2025-09-05 08:26在您的情况下,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您的工作职责是作为审方员负责药品审核工作。然而,在您的领导下,公司让您兼任营业员和收银员的工作。 首先,您有权拒绝执行这种额外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利不从事违反其职业操守或法律规定的工作。因此,如果您认为这项新的工作任务不符合您的工作职责范围,您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请求终止您的雇佣关系。 其次,即使您坚持完成这些额外的任务,也不能改变您作为审方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如果您的工作内容已经超出了您的法定工作时间,那么您的雇主可能需要支付加班费或者调整您的工作时间以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 最后,尽管您已经主动提出辞职,但您仍然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因辞退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赔偿。 总之,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建议您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请假记录等,然后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