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世纪联华的员工,2010年4月24日招进去的,'16年5月日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我从事的是防损,但合同上写的是营运。由于人员紧张,每个月要安排半个月的早晚班。时间是早上七点十五分到店做准备工作,但超市是八点开门的,到中午十一点二十分下班,下午休息,晚上十七点二十分又要来,到二十一点四十五分以后回家,星期五、星期六延迟半小时。超市是二十点半关门的,另外半个月中班,从十一点二十分到十七点二十分,工作六小时,毎月休四天,早晚班不休。早上提前的四十五分钟准备工作时间和晚上延迟的十五分钟算工作时间吗?还有我在八年多时间里,换了几个领导,期间两年多,是早班和夜班,
2026-01-03 18:42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工作情况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多个方面。首先,关于您是否享受法定的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包括加班)。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工作性质或行业特点,可能会有例外。 在您的情况下,您提到的“早晚班”、“半日班”等都属于额外的工作时间。这些额外的工作时间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要求。 其次,关于您的工作地点,您提到的超市是按照营业时间进行运营的。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作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申请调解处理。 最后,对于您的工作状态,您提到您在工作中换过几次领导,并且工作内容变化频繁。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您对公司的管理方式不满,影响工作效率和满意度。因此,您可以考虑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表达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寻求改善工作环境和个人发展空间的机会。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