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哈尔滨一个公司(北京公司驻哈尔滨办事处)员工。大约2010年下半年入职至2018年4月份我在公司工作近8年。公司近两年效益不好,经过了两次法人变更,让我重新签劳动合同后我的合同没有给我邮寄。我询问人事部门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任何节假日包括年假。都是随叫随到的工作性质。加班费也从来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一降再降至当前的50元一天加班费。在2018年4月份时公司经理找我谈话,说公司效益不好,要对我进行裁员。后续公司会按照劳动法规定对我进行相应的N+1裁员补偿。我按经理要求把工作做了交接在家等,现在又说不能进行补偿让我签到12月份的协商解除约定
24天前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存在一些争议。首先,关于您离职后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您相应的赔偿。 其次,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您认为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您可以要求公司补足未付的加班工资。 最后,关于您提出的“无法进行补偿让我签到12月份的协商解除约定”,这可能涉及到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程序。建议您尽快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具体的解约条款和条件,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