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62岁,2002年3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于2003年8月购买了综合保险,并承若每干一年到解除合同后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在16年的工作中敬业值守无过错。现在单位要辞退我并提出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不给予经济补偿了。
2025-01-21 14:08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了劳动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人事管理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辞退您,那么您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您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且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可能会因地域、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请务必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