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2010年11月4日入职,签了两个3年期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16年11月3日。合同结束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我继续工作至2017年5月23日。我办理离职申请,在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我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由于我在离职审批表上没有看清楚有条款(本人声明归还了公司所有财务,不存在有与公司有争议的或未决事项包括工资加班工资保险等)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有效吗
2024-10-17 13:09您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您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在2010年11月4日入职后,到2016年11月3日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满两年,因此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请注意,您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工时记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同时,如果您认为公司的行为存在其他违法之处,也可以考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