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民办教师,我2017-7月休产假到12月份,因为学校没有职位,需要继续休假到2018年6月份,但学校的说法是这续假期间(有签社劳动合同),请问我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因此,在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您的产假期间属于法定的保护范围。 关于您的情况,建议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学校进行协商,争取获得更多的假期或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寻求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您可以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如果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