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76年由原余姚县内务局招工批准通知书,分配原工作单位(现慈溪市匡堰卫生院)工作十年,应自愿要求申请辞职,经当时(慈溪县卫生局审批同意)85年辞职离开工作单位的,可惜的慈溪卫生局及人社局说怎么多年的事查不到档案了,人社保障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答复:找不到原始档案卫生系统事实证明也不能起到作用,单凭从余姚县内务局原始找工资料也不能算工作工龄依据,个人档案是慈溪政府管理档案遗失的,为什么十年工龄都没有了呢?难道必须请律师帮助解决追究管理档案部门丟失责任吗?
2025-12-23 07:43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且本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在慈溪工作期间应该享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关于人事档案丢失的问题,您可以尝试向慈溪市政府的人事部门反映,并寻求他们是否能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协助找回档案。此外,如果您认为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建议您联系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以便获得专业的意见和支持。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