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试用期半年,在试用期内怀孕,已工作3个多月。最近因公司搬新址但新址分三层,一层二层会持续装修味道很大。公司领导主动找我谈考虑我身体情况建议我办理停薪留职,开始说停薪留职期间公司不一定给上社保。第二天我提出请病假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公司正常缴纳社保公积金,领导的意思跟人力部门谈最多只能给上社保,最低工资和公积金应该没有,或者建议我停薪留职,把停薪留职日期延后一个月相当于多发一个月工资,然后后面社保公积金公司都不再承担。想咨询一下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像这种情况我应当怎么回复处理好呢?
20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公司在您怀孕并处于试用期的情况下,要求您办理停薪留职,并且在停薪留职期间可能不给您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是不合理的。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即使公司同意为您提供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也应确保您的实际收入水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您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与您孕期相关的福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表达您的不满和要求。 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需要,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帮助解决争议。 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