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月1号去一私人单位上班,去的时候说是试用期一个月,到10月底的时候被告知因为工作的失误要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我不同意,提出辞职。在9月底也没说转正不转正的事,是不是就默认我转正了。那我10月份的工资是不是应该按转正的给予发放?
2025-12-27 21:47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明确约定试用期或转正期限,则视为劳动者进入公司即为正式员工。因此,在您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下,您的工作时间应当被视为已经结束并进入了正式的试用期阶段。 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由于您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转正,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您应享有正常的工作时间和相应的工资待遇。如果您对公司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