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7年11月底来该公司上班,我18年7月份才毕业,我属于应届毕业生,我来该公司上班没有说实习,而是正式上班,而且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给我的试用期本来是3个月,最后还多加了一个月,我试用期的工资是1500,四个月后给我转正了,我拿到了2000元的工资,我试用期的工资低于了西安市雁塔区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我的试用期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如果我以这个理由告公司,成立吗?就是他们是不是做错了?
2025-10-03 07:42您关于是否可以因试用期工资低于西安市雁塔区最低工资标准而起诉公司的询问涉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再次,如果您认为您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您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要求重新确定试用期的起始日期。同时,您也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该公司的行为,要求其改正错误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