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结束想辞职,还有2-3个月(11月,12月,19年1月份)的生育保险工资没发放(生育保险工资发放当月生育险必须在保,生育险从18年8月开始发放,而我从2018年5月开始休产假),公积金单位目前交到2018年7月1日(剩下一般都是年底补齐),单位在产假最初2个月多发了2个月的工资,像这种情况如果休完产假10月份辞职,公积金是不是应该补到10月份,而生育险单位应该交到19年1月份,我再退回公司多给我发的2个月工资。
24天前首先,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因此,即使产假结束时您还未领取到全部的生育保险工资,也应视为正常出勤,并享受相应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其次,关于公积金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员工休假期间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所以,您的公积金应该一直由单位为您缴纳至19年1月为止。如果您在产假结束后选择离职,那么剩余未缴存的公积金也应该由单位继续为您缴纳。 最后,关于多发的2个月工资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是雇主的责任,雇主需要全额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即使产假结束后您选择了离职,这部分工资也应该是由单位承担并退还给您。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分析,您可以要求单位将产假期间的工资及剩余未缴存的公积金退还给您,并且不需要返还多发的2个月工资。当然,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