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进厂打寒假工的一名学生,就在昨天,我说我胃疼想要请假,给领班说就请一天,但是领班强制性的给我发两天,因为我们的工资是按天来计算,她未经我同意修改我的请假单,给我改成休两天,就不让我挣这两天的钱,还说让我拿医院的病例单给他,只是一个胃疼怎么可能会去医院开病例单,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2025-04-25 10:21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雇主在决定员工是否可以休假时,应该尊重员工的选择,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员工感到不舒服,也应该是有权利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得到相应补偿的。 再次,如果员工认为自己患病需要请假休息,那么有权向雇主提出合理的医疗假申请,并要求雇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如果雇主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理由,或者强行改变员工的假期安排,这可能构成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最后,如果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及时与雇主沟通解决,如果没有效果,可以寻求相关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帮助,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