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0年进入企业,是劳务工,2008年1月1曰签订正式合同,交五险一金,现说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同到期,要解除合同。2008年至2017年期间订了三次合同。请问我有什么权利,经济补偿金应怎么算。
2025-03-17 00:54您在企业的服务年限可能会影响您的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因此,在您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如果您认为该解除行为违法,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赔偿。具体数额需结合您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同时,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劳动仲裁机构,以便获得更准确的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