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原来是在深圳的公司上班,现在跟随公司搬到东莞了,我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标准工时制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全勤奖+加班工资,但公司计算我的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2130元)作为基数计算的,即平时每小时的加班费为:2130÷21.75÷8x1.5,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需要怎样去维护我的权益?
2025-03-17 02:03您好!关于您在东莞工作期间是否符合法定加班费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您支付加班费。 如果您对公司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请注意,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其他法律问题,也欢迎您随时提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