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乡镇医院上班,2016年十一月来到医院,没有编制,当初来的时候说买五险一金。但是2018年三月才签合同(合同日期2018年1月到2018年12月),我五月份要请五天假考试,医院不同意,因为五月份要检查,所以我交了辞职申请,我是不是必须要等一个月之后才能走。我想知道我的过错是哪些?医院的过错又有哪些?
6天前您好!首先,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果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导致员工对合同条款产生误解。 其次,关于您的请假事宜,通常情况下,员工有权按照规定时间提出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然而,在您的情况下,由于合同签订较晚,可能会影响到您的假期安排。此外,如果您已经提交了辞职申请并得到了批准,那么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向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事项。 最后,从医院的角度来看,它有责任确保所有员工都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请假制度。因此,医院应该遵循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而不是仅仅因为您提前休假就拒绝您。您可以考虑与医院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其理由并寻求解决方案。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果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