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6年9月份的退伍军人。我经学校介绍在寿县一家汽车维修厂做学徒,学期三个月。第三个月的时候,老板说前三个月每个月给你五百元一共1500,你如果继续在我这学的话,我一个月给你1000。我继续在哪工作但是发工资时只给了我五百说以后再算。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在半个月后就急辞走了。老板说工资一起发,现在各种理由拒发工资。我可以要回工资吗?
2024-08-02 06:58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您在工作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工作期间未得到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您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并补签劳动合同。 您已经辞职,但您的工资应该包括了前两个月的工作时间和额外的1000元。由于您已经提供了服务,因此您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