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适用于解决1980年的违法问题吗? 我县教育局1980年因为我有一只眼睛是假的,把已通过考试考核政审录为转正对象的我排除了。这个问题,能用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在职工的招用、转正——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来纠正、解决吗?也就是说,我可以要求他们追认我的公办教师地位以作退休处置吗?
19天前根据现行《残疾人保障法》,该法适用于解决1980年以前的违法问题,并不适用于1980年以后的问题。因此,您无法直接引用《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条款来解决您的案件。 然而,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 与对方沟通。首先尝试与学校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其决定的原因和依据。这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问题所在,并可能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 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可以考虑寻求社会服务机构的帮助,如残疾人权益保护组织或法院调解中心等,通过公正的第三方介入来解决争端。 提起诉讼。如果您认为学校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自己符合转正条件但被排除,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您的权利并请求相应的赔偿。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您对当地的教育局作出的决定不满,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另一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 请记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务必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