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出工伤己参保,评五级,保留劳动关系,现在2018出厂,赔偿是按当时的待遇还是按现在的待遇,当时一个月820元,现在四千,请帮解答,谢谢
2025-04-27 20:3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您的工伤赔偿应当参照当时的待遇进行计算。如果您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建议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