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5月3号到2018年8月10日在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子信息8#楼项目部上班,上班三个月未和我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项目经理口头给我承诺一个月工资5000元。在8月6日的一次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因商混站的原因,导致混凝土中粉煤灰加入过量,混凝土运送到工地以后,没有任何的检测仪器,通过肉眼也不能准确的观察出粉煤灰是否加入过量和强度等级是否达到。在浇筑以后,发现混凝土强度等级未达到设计标准,商混站方便也承认这是他们的过错,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而项目部因为这件事把我开除,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给我扣除。请问这方面我该怎么办?
16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争议处理等。 您与陕西建工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子信息8楼项目部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建立,因此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或补偿金。但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将来维权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