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残疾人,2011年6月受聘于白银市残联, 2011.6-2017-6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单位通过金桥劳务签订了两年合同(2017.7-2019.7).但是由于市委市政府下发了通知,关于清退2012年9月1日以后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单位就和我终止了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这合适吗?谢谢!
7天前您的情况涉及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然而,在您提供的信息中,没有明确说明您是否符合被解雇的条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协议存在争议,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建议您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处理此问题。同时,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