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个,劳动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在一个单位上班,我是8月份去上班的,9月份的时候公司实行了一个奖励,就是每人每个月都会有800块钱的服务费,11月1号发的是9月份的服务费我拿到了,12月1号发的是10月的服务费,我的工作是做到11月30号,现在公司以我已离职为理由,说这个服务费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说我离职了就没有了,请问,他们的这个说法,和做法,我有理由找他们要这个钱吗?
2025-03-22 23:25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向我们寻求帮助。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应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时明确告知员工公司的福利政策,并且这些福利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如果您是在合同中明确表示知道并同意接受这样的福利的,那么公司不得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然而,在您没有收到服务费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协商一致后调整工资结构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议您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如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