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参加工作2005年被单位退职,合法吗?
2025-03-22 22: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在2005年被单位退职时,已经不符合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条件。因此,您的诉求不合法。 请注意,如果您对单位的处理方式不满,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于日后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