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南京市溧水区一家饭店打暑假工(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每月2500元),今年5月23号开始上班,7月15号我提出辞职,店长不许,我把7月份做完了,并且提前两天通知他,说我8月1号不去,8月1号我没有去上班,他以我旷工为理由,8月15号发工资时克扣我500元,只发了2000,我有理由要回那500元吗
16天前您在南京溧水区的一家饭店工作期间,与雇主签订了口头协议并获得了每月2500元的工资。然而,由于您的工作表现或个人原因,您决定于5月23日离职。尽管如此,您仍然需要遵守雇佣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规定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劳动。因此,即使您已经通知雇主您将在8月1日离开,但直到8月15日才收到工资,这违反了劳动法中的“连续工作”条款。此外,根据劳动法,如果员工因不可抗力(如生病)无法履行职责,雇主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雇主返还被克扣的500元工资。如果您认为这是公平合理的,那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请注意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未来解决问题时能够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