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关于工资的问题,我和公司谈好是六千多的工资,但是在签合同时他只写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几,其余的在工资单上以加班费的名义列出来,而且我们很多固定工资的人(我们厂有人称之为责任制)没有加班费,而且还给出了一个所谓的加班补贴按照-平时20h双休16h给四百 平时40h双休32h给六百 平时60h双休48h给八百,这样的一个情况,是不是违反劳动法的,还有一个就是年终奖的问题,按照公司给出的标准我应该是三个月,但是他每年只给我两个半月,其他人是三个月,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谢谢了!
2021-07-02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