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济南建筑工地受左脚脚踝骨折。因工地上无人照顾回老家保守治疗,现一个月了,请问还能去讨要赔偿吗
2024-09-07 06:24您的情况属于工伤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您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工伤认定书或相关医疗证明文件; -医疗费用票据等。 通过上述材料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