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您,我在淄博一个酒店用品里工作11天,老板不用我了,在工作期间上班迟到了几次,我不干最后一天说,迟到几分钟要扣半小时的工资, 我入职的第一天没和我说迟到几分钟,要扣工资,老板不用我的最后一天才和我说迟到了要扣工资,这合理吗
1天前尊敬的客户, 您好!首先,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存在迟到的情况,但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受到额外的惩罚。 然而,对于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可能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由于其他原因而被辞退,那么即使存在迟到行为,也不一定构成解雇的理由。 对于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说明自己的实际情况,并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同时,您也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到您,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我。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