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我(以下简称乙方)购买了一套桐乡市区二手商品房,但该房屋为期房约定交付日期为2017年10月底前,过户日期为2017年12月底前。房屋面积138方总价155万。乙方支付甲方定金60万,剩余95万于过户前付清。房产公司交房费用甲方承担。任何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过户均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需返还定金60万及同定金同等价值违约金外再追加房屋总价20%赔偿金。 如今半年内房价上涨甲方后悔欲违约,甲方提出:1、再加价15万; 或 2、房产公司交房费用4万多由乙方出,并且支付多余2平方房价(合同签订138方,但实际交付所量面积为140方)
2025-02-17 11:4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甲方在未确定房屋的具体交付情况和面积的情况下,要求增加购房款或者支付多出来的面积差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此外,如果甲方希望以更高的价格出售房屋,则需要与购房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您认为甲方的提议不合理,建议您尽快与甲方沟通,寻求双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甲方仍然坚持其提议,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介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