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六十岁了,没缴过社保,由于生活所迫,在一家公司打工一年多,由于身体不好做了一次小手术,身体恢复了想去上班的,老板说厂里的活不多,让我去别人家的厂里打零工,我觉得这样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讨还一个公道?
2026-01-02 23:42您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例如您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方式等,以便为您提供更准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