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崇州捷普公司打寒假工,我昨天准备填离职单,我填的离职日期是2.6号,就在我交给车间班长后,过一会儿,他就把我的日期改成了了2.9号,他说是组长改的,强行扣留员工上班,我想问他们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么
13天前尊敬的用户,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我可以提供一些基本信息供您参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填写离职单时,您可以提前向公司提出离职,并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无故解雇员工,或者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不当干涉,那么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如果您认为自己被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建议及时与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寻求帮助。 最后,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可能因地区或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祝好! [您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