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工地做刮腻子工作,在工作中摔伤,到医院检查,结果是腰椎骨1,3节骨折,当时没有住院,施工老板方在知情后未上报工伤保险,事故发生3个月后,本人到医院复查,医生建议要做手术。本人将病情报知施工总承包方后,施工总承包方答复是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工伤保险直属受害人本人自己的责任。请问律师本人怎么向施工总承包方讨回赔偿。
2024-07-29 22:1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一)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符合申请工伤认定条件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符合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评定条件的,提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