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事情是这样,我在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到今天为止,已经工作11年,签订了不固定合同,今年9月份,公司找我谈话,依我身体原因,请假频繁为由(血糖高,每月要去医院做检查和复查,17年请病假天数累计有20天左右)说要买断我在公司工龄,就是变相的辞退,整个公司就针对我一人,所以按照公司意思,一年赔付一个月的工资,我个人认为这就是变相的开除,按照我这个情况,劳动法上是如何定义赔赔付标准的,所以请您给与解答。谢谢。
2025-01-25 07:46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情况可能属于《劳动民法典》第44条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这表明您符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具体的标准需要参考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并且考虑到您在公司的工龄以及实际工作年限等因素。此外,如果公司在未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解雇您,则还可能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