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某家公司上班20多年,08年12月份公司才开始帮我交社保的,大约是18年8月份退休。等于社保10年不到,公司答应从04年4月份开始补交。也就是加上补交的4年,还差8个月才15年。这种在法律角度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2025-06-29 11:49关于您的提问,我可以提供一些建议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其死亡。因此,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公司应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即15年)为止。虽然公司在08年12月才开始为您缴纳社保,但如果您在04年4月之后达到退休年龄,则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前的一段时间,以确保您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关于公司同意在04年4月开始补缴社保的问题,这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那么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您补缴之前的未缴纳部分。然而,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或者约定无效,公司则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这部分费用,并且这个补缴行为是合理的。 最后,如果公司认为他们的行为合法并且有合理的理由,他们可以向您提出请求并说明原因。但是,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请记住,保护个人权益是非常重要的,而法律是保障这些权益的基本手段之一。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