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加班费,以其激励奖来发合法吗
2025-07-28 08: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在员工加班时没有给予相应的加班费,而是以激励奖金的形式发放,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此外,即使单位采取了其他形式支付加班费用,也不能仅仅以“激励奖金”代替正常的加班费。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是由员工自行负担。 因此,建议你与单位沟通并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