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用人单位,已无端的理由扣了我1000绩效(实习期第三个月)
2026-01-11 02:55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您的单位在实习期第三个月无故扣您绩效,且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且未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单位赔偿您的损失。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请假条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