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6个月,2016.9.6提交辞职报告,2016.10.6正式离开公司。2016.10.13已去劳动监管投诉无效果。
2024-07-16 03:56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您的情况下,您于2016年9月6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于2016年10月6日正式离开了公司。因此,您可以认为您的合同已经终止。如果公司仍然拖欠您的工资,建议您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