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在试用期内,马上5月2号就转正了,可是我所在部门在25号突然宣布解散了,事先没有任何预兆,也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给已经转正的员工一笔赔偿金,是一月的代通知金和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却说我是没有这代通知金和工资补偿金的,说我还是试用期,是没有的!请问真的是这样吗?
2024-09-27 02:52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您的代通知金和工资补偿金。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这些条件,请及时与公司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离职申请等,以便在未来需要时能够提供支持。同时,建议您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